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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类执行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5-05 15:24     字体:

三政文〔2016〕79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类执行标准的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类执行标准的请示》(三财非税〔2016〕7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0〕1291号)中关于“你市应从实际出发,对没有热力、燃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分类确定执行标准”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于在规划设计中无热力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同意按照65元/m2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对于在规划设计中无燃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同意按照73元/m2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该分类征收标准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此复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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