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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盛园项目补偿安置两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09 16:29     字体:

湖滨区人民政府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湖征补【202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基础建设,拟征收土地如下:

拟征收高庙乡大安村集体土地1.5084公顷,其中农用地1.5084公顷(其中旱地1.3123公顷、其他土地0.1961公顷)。此次被征地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501,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24.44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险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06.7947万元,已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待征地批准后,我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涉及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湖滨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6月8日

湖滨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三湖征启【202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亿盛园旅游开发项目。

土地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高庙乡大安村集体土地1.5084公顷,其中农用地1.5084公顷(其中旱地1.3123公顷、其他土地0.1961公顷)。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土地征收目的

该项目拟作为旅游开发用地,该批次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现状调查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该项目征地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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