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8号
会兴街道办事处会兴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路城市道路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会兴街道会兴村集体土地。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1.240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4697公顷,未利用地0.770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201,补偿标准为132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招工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会兴街道 会兴村 |
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1日 |
会兴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 |
2020年5月23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4月2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9号
交口乡野鹿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医疗卫生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交口乡野鹿村集体土地。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3.0747公顷,其中农用地3.0747公顷(其中旱地0.4397公顷,林地0.9118公顷、园地1.723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201,补偿标准为132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招工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交口乡 野鹿村 |
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1日 |
交口国土资源所 |
2020年5月23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4月2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1号
崖底街道办事处陈宋坡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崖底街道办事处陈宋坡村,东邻陈宋坡村集体土地、西邻陈宋坡村集体土地。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9.4683公顷,其中农用地7.7597公顷(其中水浇地0.4788公顷、旱地1.9302公顷、林地0.0238公顷、园地4.9854公顷、其他农用地0.3415公顷),建设用地1.3798公顷,未利用地0.328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201,补偿标准为132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崖底街道办事处陈宋坡村 |
2020年4月13日至 2020年5月14日 |
崖底街道办事国土资源所 |
2020年5月18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4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2号
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南邻贺家庄集体土地。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10.0637公顷,其中农用地5.7657公顷(其中旱地0.5915公顷、林地4.9873公顷、园地0.13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6公顷),建设用地1.794公顷,未利用地2.504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201,补偿标准为132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 |
2020年4月13日至 2020年5月14日 |
崖底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 |
2020年5月18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4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3号
崖底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崖底街道办事处斜桥村,北邻斜桥村集体土地、接城市规划区。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0.048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48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301,补偿标准为115.5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崖底街道办事处斜桥村 |
2020年4月13日至 2020年5月14日 |
崖底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 |
2020年5月18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4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10号
交口乡交口村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项目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交口乡交口村集体土地。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10.2863公顷,其中农用地10.1718公顷(其中旱地0.3198公顷、水浇地7.5300公顷、林地1.6485公顷、园地0.3132公顷、交通用地0.2204、水域及水利设施0.0838公顷、其他土地0.0561公顷),未利用地0.114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401,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交口乡交口村 |
2020年5月25日至6月24日 |
交口乡国土资源所 |
2020年6月26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5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11号
交口乡北梁村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项目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交口乡北梁村集体土地。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2.5982公顷,其中农用地2.5950公顷(其中水浇地1.0068公顷、园地1.5036公顷、交通用地0.039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49公顷),建设用地0.003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401,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交口乡北梁村 |
2020年5月25日至6月24日 |
交口乡国土资源所 |
2020年6月26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5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12号
交口乡卢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项目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交口乡野鹿村集体土地。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7.5213公顷,其中农用地7.3101公顷(其中旱地3.3900公顷、水浇地3.2793公顷、林地0.3351公顷、交通用地0.137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0.0698公顷、其他土地0.0986公顷)建设用地0.211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401,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交口乡卢家店村 |
2020年5月25日至6月24日 |
交口乡国土资源所 |
2020年6月26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5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4号
会兴街道办事处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会兴街道办事处山后村,高新大道北侧、兴工路东侧。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6.0962公顷,其中农用地4.9812公顷(其中旱地0.9168公顷、园地3.9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7公顷),建设用地1.115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401,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招工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会兴街道办事处山后村 |
2020年4月17日至 2020年5月17日 |
会兴街道国土资源所 |
2020年5月20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4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湖征补[2020]5号
磁钟乡磁钟村村民委员会及拟征地涉及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本次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磁钟乡磁钟村,高新大道北侧、兴工路东侧。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0.4086公顷,其中农用地0.3488公顷(全部为园地),建设用地0.059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12020401,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4.7200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招工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磁钟乡磁钟村 |
2020年4月17日至 2020年5月17日 |
磁钟乡国土资源所 |
2020年5月20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告知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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