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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9-09
标  题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湖政办〔2024〕12号
发布时间 2024-09-10 08:24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0 08:24     字体:

三湖政办〔202412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湖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99    

湖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三门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湖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附件1)。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政府组织指挥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附件2),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风险预警

3.1 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交通运输、公安、建设、水利、农业、卫生健康等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在对环境风险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的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难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相关单位负责。

经区政府授权相关单位要及时通过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行政区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事件信息收集

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通过政务值班电话、举报热线、互联网信息、新闻媒体报道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湖滨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

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2 事件信息核实

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要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初步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损失、伤亡等基本情况,4小时内报告事件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等详细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要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区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黄河流域干流重要保护目标水质超标的和产生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根据《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由省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市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5.2 响应程序

5.2.1 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5.2.2 现场指挥协调

区政府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区政府同意或授权,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各有关乡(街道)及部门、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视情况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

5.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指挥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视情先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当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备用水源工作。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2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采取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必要时停止生产或关闭相关设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区政府牵头组织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区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屏蔽、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可以责令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3.5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3.7 信息发布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24小时内在政府官方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在5小时内发布政府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部门终止应急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各相关单位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特点,开展相关培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全面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要指导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设备)物资更新,以及环境应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建设,各项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区财政局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区交通运输局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湖滨公安分局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湖滨区环境应急职责分工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附件2

湖滨区环境应急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牵头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发改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黄河河务局、湖滨公安分局、湖滨供电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有关乡(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湖滨区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四)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政府和单位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六)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二、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牵头,湖滨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黄河河务局、湖滨供电分局、区消防救援局,事发乡(街道)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确定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依法核查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部队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乡(街道)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委牵头,湖滨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事发乡(街道)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湖滨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湖滨供电分局,事发乡(街道)及相关部门等参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五)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事发乡(街道)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权威、全面、通俗的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湖滨公安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事发乡(街道)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七)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事发乡(街道)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八)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工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辐射、气象、生物、消防、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加。主要负责明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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