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9〕1号 关于对上官路及周边棚户区内房屋征收的 决定
三湖政〔2019〕1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上官路及周边棚户区内房屋征收的
决 定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对上官路及周边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为黄河路西段两侧,上官路与会纺路之间区域,两地块总占地面积约31.1亩,征迁户数及企事业单位237户(家),总征收建筑面积2.85万m2。
二、本次征收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30日。
三、征收主体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工作由前进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四、前进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条例》规定和相关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要求,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与前进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如未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湖滨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内涉及的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附件:《三门峡市湖滨区上官路及周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6月14日
附 件
三门峡市湖滨区上官路及周边棚户区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74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三政〔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全市重点项目上官路修建工作需要和改造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征收范围及对象
改造征收范围为黄河路西段两侧,上官路与会纺路之间区域,两地块总占地面积约31.1亩。征收对象为范围内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房屋。
二、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照《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同一区域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的住宅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确定;合法的非住宅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确定。同时,享受各种奖励政策和一次搬迁补偿费补偿,并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的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面积调换时,套内面积1:1进行调换。公摊面积调换时,套内面积调换部分相对应的公摊面积免费予以调换。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有出入的,按方案规定予以结算房款。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户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每次12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m2以下的,每户每月800元;60m280m2的,每户每月900元;80m2以上100m2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m2以上的,每户每月1200元。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延后二个月为止。
(三)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商业用途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装修补偿
综合考虑房屋装修年限、市场装修价格等因素,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装修补偿费。如有异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五)补偿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进行补偿,如有异议以房管部门鉴定结果为准。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奖励
(一)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25日内(含25日),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30日内(含30日),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二)先签协议先搬迁享有优先选房权。协议签订后即可选择安置房,完成搬迁后即可办理安置房结算领钥匙手续。
四、安置房房源
本次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上村一期安置房进行异地现房安置。安置房具体交房标准为:入户防盗门、毛墙、毛地、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入户、燃气设施到厨房、暖气设施入户门。原房屋缴纳过契税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同等面积的契税。
五、安置房分配与结算
1.安置房分配时,采取就近相靠的办法进行。回迁户选择一套或多套房屋后,剩余应置换建筑面积小于20m2(含20m2)的不再选房,超过20m2按就近相靠户型选房。
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建筑面积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予以结算;10m2至30m2以内部分(含30m2),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10%予以结算;超出30m2以上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20%予以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建筑面积按综合造价予以结算。
六、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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