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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3001-0003-2023-001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25
标  题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湖政办〔2023〕7号
发布时间 2023-05-30 09:29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30 09:29     字体:



三湖政办〔2023〕7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湖滨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第17次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5日
  湖滨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创新在现代化湖滨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提升全区创新要素集聚水平,引领支撑湖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省科技厅核准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给予25%配套奖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开展研发活动且建立研发辅助账的企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年度研发费用在2030万元区间的规上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落实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责任单位: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二)支持企业转型创新。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省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标准给予补助;对首次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通过评价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落实河南省创新双百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瞪羚企业、雏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优先支持双百企业申报、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和重大科技专项。(责任单位: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产业协同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技术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对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每项给予4000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增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我区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我区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为充分调动企业研发人员的积极性,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与科技成果研发者(团队)各获得奖励金额的5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六)支持建设研发平台。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参与开展技术攻关、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配套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省级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省级、市级中试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区级异地研发中心、离岸创新中心,A类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B类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区发改委、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七)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境内外组织、企业、高校院所等以多种形式在湖滨区创办一批市场化、开放式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新认定为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置的重大科研仪器,补助其购置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八)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认定市级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基地,给予1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九)支持提升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能力。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对共同进行技术研发或购买科技成果、有效发明专利并在我区转化的企业,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外转让科技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落地湖滨区的,根据项目转化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以上奖励以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系统登记为依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十)支持打造双创专业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举办双创大赛、科技成果发布对接等活动,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对晋级全国总决赛的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晋级全国半决赛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晋级河南省总决赛的项目给予3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优化核心要素
  (十一)支持完善科技支出经费管理。确保区级财政科技支出逐步增长,达到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台账要求,科学技术支出管理经费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工信和科技局负责湖滨区科学技术支出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经费申请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和科技局)
  (十二)支持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开展科技贷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50%进行配套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十三)支持发展高层次人才和人才(团队)项目。根据《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三人才办〔2022〕9号),经认定的A、B、C、D、E类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3年内每年分别发放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发放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购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高层次人才所作贡献和发挥作用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对我区培养的国家、省重点人才工程(项目、计划)入选者,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对新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助;在我区设立科研机构或创办企业的人才(团队)项目,提供1003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并可享受我区孵化器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区工信和科技局、区国资公司、区财政局)
  五、附则
  (十四)上述支持政策适用于注册在湖滨区区域内且税收收益为湖滨区财政的企业,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资金不可重复享受。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各乡(街道)、工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对本辖区和湖滨机电制造业园区内企业的宣传工作。
  (十五)对已经有关部门认定、核准,或获得有关奖励,符合本通知明确的相关措施的,实行免审即享;对需确认审核的,要简化申报流程,压缩审核时间,提高政策兑现效率。涉及资金由区工信和科技局牵头汇总,形成意见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操作程序按照公开、公正、规范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十六)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收回资金,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七)当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
  (十八)本通知由区工信和科技局会同区人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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