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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3001-0003-2023-001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03
标  题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湖政办〔2023〕12号
发布时间 2023-08-04 08:16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4 08:16     字体: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湖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日
湖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实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三门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湖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涉农街道)、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附件1)
  1.6响应分级
  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主要任务
  2.1根据火情、地形、地势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
  2.2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区、乡(涉农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3.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组织机构如下:
  区森防指设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森林防灭火、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湖滨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湖滨消防救援大队、湖滨供电公司。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防指日常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3.1.2区森防指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修订《湖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掌握全区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开展火情处置,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开展有关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物资配备、队伍建设以及责任落实等工作。
  3.2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工作组织
  3.2.1前方指挥部
  区森防指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区火灾扑救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其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森防灭火、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及火灾发生地乡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等7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附件3)
  3.2.2后方指挥部
  区森防指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区后方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及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应区前方指挥部要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做好处置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3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防指负责指挥。本预案启动后,救援力量按照区森防指统一调度指令到达抢险救援现场,接受区森防指统一指挥。各救援力量实行指挥员负责制,带队指挥员在严格确保救援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及时区森防指报告情况,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军队支援力量调动、指挥,按照省军区兵力调动、指挥有关规定执行。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森林防火紧要期间和重要时段,区森防办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湖滨公安分局、湖滨供电公司(郊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围绕天气趋势、林区物候、林情社情、火灾和热点规律、基础设施等,开展火险形势会商,分析识别研判风险隐患,向区森防指报告会商结论。
  4.2风险提示
  区森防指及成员单位对辖区、行业(系统)的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向有关乡(涉农街道)和管理单位发送风险提示,并报同级森防指备案。
  4.3风险管控
  各乡(涉农街道)和管理单位对提示和发现的风险,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管控措施。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规定,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级:低火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较低火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较高火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火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高火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5.1.2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会商研判,乡(涉农街道)协同配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发布预警。
  5.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涉农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区森防办、各乡(涉农街道)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检查站和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区森防指、预警地区乡(涉农街道)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区森防办、各乡(涉农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区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区森防办、森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涉农街道)要按照有火必报、逐级报告、如实上报、归口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基层组织、群众接报或发现森林火灾后,1个小时以内上报区森防办。森林火灾信息在报告区森防办的同时,要报告区委、区政府;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可以采取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情况根据火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补报,直至救援结束。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防指要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和区委、区政府:
  (1)县级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公益林、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发生地乡(涉农街道)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区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根据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火情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6.1Ⅳ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发生12人重伤,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危险性较大、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副指挥长或区森防办主任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6.1.2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区森防指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乡(涉农街道)派出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通知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救援队伍、民兵应急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督导、指导落实本行业防控及保障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4)区森防办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区森防办及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事发地乡(涉农街道)及时发布指令,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调动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7)事发地乡(涉农街道)每日两次(7时前、15时前)向区森防办上报扑救进展情况,区森防指及时向市森防办上报有关情况。
  6.2Ⅲ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发生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的,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危险性较大、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6.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防办主任在区森防指指挥中心值班。
  (3)向市森防指请示,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市综合救援队伍、地方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队参加火灾扑救。
  (4)区森防办协调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区森防指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区森防指各工作组加强与事发地乡(涉农街道)及相关部门沟通,及时了解火场信息,做好文件、资料、技术准备,确定参加前后方指挥部人员名单,研究拟定专项救援工作计划、方案。
  (7)事发地乡(涉农街道)每日三次(6时前、10时前、15时前)向区森防办上报扑救进展情况,区森防指及时向市森防办上报有关情况。
  6.3Ⅱ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等级。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6.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领导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防指成立后方指挥部,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
  (3)区森防指后方指挥部人员到区森防指指挥中心值班值守。
  (4)区森防指做好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各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工作。
  (5)区森防办协调市气象局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6)向市森防指请示,及时组织调动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市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救援队伍增援,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7)区前线指挥部和火灾发生地乡(涉农街道)进一步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8)区前线指挥部和火灾发生地乡(涉农街道)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9)区森防指根据需要调拨扑火物资,调派卫生应急队伍。
  (10)区森防指视情发布火情及救援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11)区森防指每日向市森防办上报3次(7时前、11时前、16时前)扑救进展情况;每日22时前报告当日综合情况。
  (12)区森防指配合市森防指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4Ⅰ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等级。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区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指挥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指挥长率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火场,成立区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2)区森防指进一步增派专业森林消防队、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申请市、省、国家森林消防队伍支援,调集救援物资。
  (3)根据实际需要,区森防指请求市森防指派专业力量和协调上级部门增派消防飞机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火灾扑救任务。
  (4)区森防指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决定火灾扑救的其他重大事项。
  (5)区前方指挥部和火灾发生地乡(涉农街道)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区前方指挥部建立与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任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发布火情救援及相关信息。
  (7)区森防指每日向市森防办上报3次(7时前、11时前、16时前)扑救进展情况,每日22时前报告当日综合情况。
  (8)区森防指配合市森防指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7.1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火情前期处置,火灾发生地乡(涉农街道)组织人员协同进行现场勘察、数据收集及早期处置;区森防指立即就近组织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协调市森防指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各扑火力量服从前方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动态,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7.2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在建工地等处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转移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7.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4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军用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重大危险源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由专业人员指导,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保护目标安全。
  7.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7.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新闻单位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方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区森防办、区委宣传部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
  7.7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前方指挥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7.8应急处置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乡(涉农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褒扬。
  8后期处置
  8.1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48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8.2火灾评估
  区森防办、各乡(涉农街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区森防指要及时约谈相关乡(涉农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工作总结
  事发地乡(涉农街道)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涉农街道)要向区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区森防指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5表彰和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应急保障
  9.1制度保障
  9.1.1工作会商制度
  (1)火情会商制度。区森防办负责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不定期开展火情会商,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扑火方案会商制度。区森防办负责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人员和扑火专家,分析会商扑救方案,为扑火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区森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9.1.2信息共享制度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布、共享相关政策、会商结果、工作动态信息。应急响应期间,前方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包括火灾预警监测、应急救援、航空救援、早期处理、交通管控、火场气象、森林分布、物资保障等信息。
  9.1.3责任制度
  (1)工作责任制。区乡两级党(工)委加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区乡两级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责任,做到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基础设施、工作经费、火灾处置五到位。各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林区经营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区森防指督促各乡(涉农街道)落实林长制工作机制,明确区域森林防火责任,在防火紧要期来临前向社会公布。
  (2)督导监督机制。区森防指对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防火职责的同时,按分工对各乡(涉农街道)的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区森防办、区自然资源局对各乡(涉农街道)、各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物资储备、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3)工作自查检查制度。区森防指组织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各基层单位开展自查,区森防指和成员单位开展检查、核查。
  9.1.4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
  区森防办建立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统计森林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情况,由各乡(涉农街道)按要求上报。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森林防灭火信息由区森防指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9.1.5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区森防指、各乡(涉农街道)、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平时由区森防办领导带班,出现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时由区森防指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掌握火情、扑救进展情况。出现高火险天气时要了解有关重点林区火险等级和工作措施,发生火灾后要主动了解火灾涉及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施救情况。
  9.2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专业森林消防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9.2.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特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9.2.2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
  包括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必要时由区森防指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9.2.3专业森林消防队
  由区政府组建,有较为齐全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防火紧要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做到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
  9.2.4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由乡(涉农街道)、林区经营单位组建,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确保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9.2.5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由区政府、国有企业组建,是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
  9.2.6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主要参加火情处置、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9.2.7力量编成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调度的原则,由火灾发生地乡(涉农街道)调度本地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I级、II级启动后,区森防指根据灾情、险情及先期救援处置情况,研究确定救援力量的编成和规模,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协调军队应急救援力量和周边县(市)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增援。
  扑火力量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第二梯队是驻湖滨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第三梯队是行政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
  9.2.8力量调度
  (1)下达指令。各牵头部门协调联系救援力量,区森防办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请求调用应急救援力量的函》《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火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随后补发书面指令。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至主要救援力量。需驻湖滨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区森防指会商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周边县(市)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区森防办提请市森防办协调增援。
  (2)快速出动。救援力量接到区森防办调度指挥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做好准备,并将集结情况(包括指挥员、人员、装备、行程路线等信息)报告至区森防办,征得区森防办同意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
  (3)预置备勤。区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下达预备指令,预置备用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9.3物资资金保障
  9.3.1救援资金保障
  区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9.3.2救援物资保障
  加强区级救灾物资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火装备和通讯器材等救援装备。各乡(涉农街道)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等救援装备。
  9.3.3救灾物资保障
  区级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衣、睡袋、雨衣、折叠床、救生船、救生衣、应急包、手电筒等,储备在区级救灾物资仓库。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涉农街道)要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物资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使用上级救灾储备物资。申请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应逐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可越级上报。区级救灾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物资调拨命令,区发改委负责区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9.4气象服务保障
  区森防办及时对接气象部门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循环制作火场区域气象专报,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9.5通信信息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区工信和科技局要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保证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区委宣传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群众撤离信息,配合应急救援行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火场区域周边地形、地貌、社区分布、道路、资源等地理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支持。
  9.6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摩托化输送方式为主。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优先保证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
  9.7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对灾区疾病防治工作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
  9.8治安防护保障
  湖滨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林区纵火、破坏森林火灾救援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障火灾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9航空消防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者经研判火灾较为严重,需要航空消防飞机参与救援的,由区森防办市森防办提出申请,协调上级部门调配航空消防飞机参与救援。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区森防办负责管理,要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防指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做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10.2预案培训
  各乡(涉农街道)、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至少培训一次。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提升各乡(涉农街道)、各部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0.3预案演练
  (1)区森防指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各专业和综合性救援队伍要根据本地森林火灾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各乡(涉农街道)、涉林景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湖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三湖森防指〔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2.湖滨区森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湖滨区森防指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4.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
  5.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6.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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