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3001-0003-2023-002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20
标 题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湖政办〔2023〕19号
发布时间
2023-11-21 11:24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湖滨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0日
湖滨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三门峡市地震应急预案》《湖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
1.3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迅速处置本行政区地震灾害事件。
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本地地震应急需求,可向市政府申请给予地震应急支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滨区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影响事件的处置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区级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和区抗震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组成。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湖滨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黄河河务局、区物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工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湖滨公安分局、湖滨供电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湖滨消防救援大队、移动湖滨分公司、联通湖滨分公司、电信湖滨分公司等单位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和区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和应急指挥工作。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职责。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区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适时组建相应专业工作组,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1.2 区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时,设立区现场指挥部,在区总指挥部和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1.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企事业单位和易发生次生灾害单位,依法建立相应的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或机构。
2.1.4 各乡(街道)参照区指挥部设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指挥部工作职责。指挥应对一般以上地震灾害,接受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一般地震灾害和有强烈震感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成立、派出现场指挥部;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并协助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研究决定抗震救灾重大问题,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协调驻军、预备役、民兵和其他抗震救灾力量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和有强烈震感的地震事件,指导和支援各乡(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乡(街道)防震减灾和震后救灾工作;组织震情、灾情会商,研究提出对策;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震中所在乡(街道)负责同志担任;在区指挥部领导下,直接组织、指挥、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研究制定地震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现场灾情监测、灾害评估;制定、发布现场临时管制和相关处置措施;向区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重大问题措施建议;防止、平息地震谣传。
2.2.4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地震应急演练。
2.2.5 乡(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职责。乡(街道)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本地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应急演练。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地震灾害事件。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决策部署。
突发地震灾害发生后,乡(街道)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迅速了解灾情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抗震救灾命令。组织现场抢险抢救和群众自救互救。快速疏散安置灾民,做好群众生活基本保障;全力组织治安警戒并协助交通管制,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密切监视灾情,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接受、安置救援人员,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组织力量开展次生灾害防治、卫生防疫、要害工程抢修抢通等工作;提出灾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及时管控社会舆情,平息灾后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2.3 指挥协调
2.3.1 组织指挥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乡(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区指挥部设立后,乡(街道)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处置能力的,区指挥部应根据震中所在乡(街道)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3.2 现场指挥
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乡(街道)要服从区现场指挥部的领导,纳入区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接受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3.3 协同联动
解放军、预备役、民兵、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2.3.4 跨区域响应
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3.1 灾害分级和响应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四个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区指挥部启动Ⅳ级以上响应后,根据需要派出区现场指挥部,以区现场指挥部、乡(街道)为主体实施抗震救灾和应急处置。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成立区总指挥部,启动区指挥部,派出区现场指挥部,先期领导处置抗震救灾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级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启动区指挥部,派出区现场指挥部,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接受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级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
3.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启动区指挥部,派出区现场指挥部,先期处置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接受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级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根据灾情需要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3.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启动区指挥部,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乡(街道)做好抗震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灾情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3.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及灾区所在乡(街道)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单位、干部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地震部门报告灾情和震情。
4 监测预报和震害预防
4.1 地震监测与异常信息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和异常信息的汇集整理、分析处理、异常核实、会商研判,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市指挥部发布的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区、乡(街道)及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意见,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2 震害防御措施
4.2.1 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对重点地区及其附近的主要断裂开展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对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基于现场调查的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
4.2.2 预防措施
根据上级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意见,区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和预报区范围内乡(街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区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宏微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区指挥部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区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检查预报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
(4)区应急、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区应急等部门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区财政部门检查、落实抗震救灾资金准备情况。
(7)预报区范围内乡(街道),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决定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
(8)区委宣传部各新闻单位按规定依法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湖滨公安分局等部门做好社会公众咨询回复,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9)区应急、科协、科技、人防等部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Ⅰ级)
5.1.1 启动程序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Ⅰ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必要时,总指挥长可直接决定启动。
5.1.2 灾情判定及应急指挥
根据灾情,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总指挥长的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以分管副区长为指挥长的区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救治防疫、抢修保通、灾害防范、安保维稳、新闻宣传、涉外民宗等工作组,做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1.3 区指挥部应对措施
(1)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会商震情趋势和灾情动态,决定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520天),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乡(街道)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收集灾情,上报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请求市指挥部给予支援。
(3)公安、通信、供电、供水、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等部门迅速组织救灾力量和装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通信保通、电力保供、治安维护、抢险抢通等先期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救灾前期处置有序。
(4)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总指挥部总指挥长迅速赴灾区现场,慰问灾民,察看灾情,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5)组织协调解放军、预备役、民兵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6)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24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帐篷、棉衣棉被、生活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
(7)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8)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建设、应急、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专业队伍,赶赴灾区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医疗救治、灾区防疫、心理辅导、重要工程抢险抢通、次生灾害排查预警、余震监测、灾害调查评估、社会秩序管理、重点目标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及时公布灾区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
5.1.4 乡级应急
各乡(街道)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5.1.5 应急结束
抢救抢险工作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2 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Ⅱ级)
5.2.1 启动程序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必要时,指挥长可直接决定启动。
5.2.2 灾情判定及应急指挥
根据灾情,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区指挥部,组建专业工作组,同时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救治防疫、抢修保通、灾害防范、安保维稳、新闻宣传、涉外民宗等工作组,做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抵达灾区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抢险救援。
5.2.3 区指挥部应对措施
(1)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会商震情趋势和灾情动态,决定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15天),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乡(街道)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收集灾情,向市指挥部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抢险救灾需求,通报当地驻军,请求部队及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公安、通信、供电、供水、交通运输、水利、燃气等部门迅速组织救灾力量和装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通信保通、电力保供、治安维护、抢险抢通等先期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救灾前期处置有序。
(4)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赴灾区现场,慰问灾民,查看灾情,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5)组织协调解放军、预备役、民兵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6)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24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帐篷、棉衣棉被、生活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
(7)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8)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建设、应急、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专业队伍,赶赴灾区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医疗救治、灾区防疫、心理辅导、重要工程抢险抢通、次生灾害排查预警、余震监测、灾害调查评估、社会秩序管理、重点目标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及时公布灾区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
5.2.4 乡级应急
各乡(街道)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5.2.5 应急结束
抢救抢险工作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3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
5.3.1 启动程序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必要时,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可直接决定启动。
5.3.2 灾情判定及应急指挥
根据灾情,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时,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组织成立区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专业工作组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参与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3 区指挥部应对措施
(1)组织召开区指挥部工作会议,会商震情趋势和灾情动态,决定震后应急期(一般为510天),综合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紧急救援和救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收集灾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3)区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集结待命,做好抢险抢修、医疗救助、秩序维护和抗震救灾准备。
(4)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迅速赴灾区现场,慰问灾民,察看灾情,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组织区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第一时间抢救被压埋群众。
(6)根据灾情需要建议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灾区所在乡(街道)迅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7)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3.4 乡级应急
涉灾乡(街道)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在区现场指挥部到达灾区之前,领导、指挥先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做好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5.3.5 应急结束
抢救抢险工作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4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Ⅳ级)
5.4.1 启动程序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必要时,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可直接决定启动。
5.4.2 灾情判定及应急指挥
根据震级、震感强烈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初判为强有感地震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区级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4.3 区指挥部应对措施
(1)召开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议,会商震情趋势和灾情动态,视灾情决定震后应急期(一般为35天),综合协调乡(街道)有关部门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收集灾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程度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3)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迅速赶赴震中,查看灾情,确定震感范围和灾害程度,了解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当地应急需求,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适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和应急动态信息。严密监视震情和社会秩序动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有效管控地震谣传或误传,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5.4.4 乡级应急
灾区所在乡(街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5.4.5 应急结束
抢救抢险工作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5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5.5.1 有感地震事件
区内发生4.0级以下、3.0级以上(主城区发生2.5级以上)有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震情参数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地震信息和初步灾情(首报)30分钟内上报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根据震情发展和灾害程度,及时续报调查处置情况。首报、续报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防震减灾中心。
震区乡(街道)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地震信息和初步灾情(首报)20分钟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发展和灾害程度,及时续报调查处置情况。
5.5.2 非天然地震事件
我区范围内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地震参数后,应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防震减灾中心。
5.5.3 地震传言事件
当区域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误传发生地应当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5.5.4 周边地区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县但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6.1 地震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6.1.1 地震灾情信息报送
地震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伤亡、失踪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等。
6.1.2 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工作是指地震灾害发展情况、现场抢救抢险情况、救灾保障和群众转移安置情况、物资调运和配送情况、救灾指挥协调情况等方面工作。
6.2 地震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6.2.1 灾情首报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和灾情速报员网络,按照预案规定开展灾情收集工作,并于15分钟内书面上报地震震感程度、范围和初步灾害损失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区委、区政府地震参数信息,20分钟内收集汇总相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地震信息和初步灾情,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防震减灾中心。
6.2.2 灾情续报
根据震情发展和灾害程度及时续报。在地震灾害震后应急期间,执行24小时零报告和重大灾情立即报告制度。
6.2.3 灾情核报
在地震灾害震后应急期终止后,执行地震震情、灾情周报制度,直至决定停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并汇总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防震减灾中心。
6.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响应的原则,经区指挥部审核后,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震情灾情舆情、应急处置情况、抗震救灾进展、工作部署安排和相关问题说明等信息。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地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街道)依法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区应急、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卫健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
进一步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发挥驻区解放军、预备役、民兵救灾分队及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完善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紧急救援、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建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重点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要加强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训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8.2 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实现省、市、县(区)三级应急指挥中心、地震现场技术系统互联互通,保障区指挥部对乡(街道),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高效指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地震应急响应平台,强化监测数据处理分析能力,提供地震预警发布和烈度速报、地震参数速报、地震应急通讯与灾报、震情研判会商和应急响应决策等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信息。加强应急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协同会商、态势分析等业务系统建设,提供震情灾情信息保障服务。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确保灾后物资调运及时。区、乡两级要将抗震救灾保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足额安排。
8.4 避险场所保障
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应急、宣传、教育、文旅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教体、应急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要逐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区、乡两级及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5年修订更新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修订更新。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3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应对乡(街道)、区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三湖办〔2014〕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