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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8-01-17 15:50     字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负责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四)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区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各乡(街道)、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六)《条例》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区政府指定县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办理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全区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格式、内容真实性以及是否公开等进行审核;
  (四)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审查、发布、动态调整、考核等工作制度;
  (六)《条例》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办理本乡(街道)、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要求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三)对本乡(街道)、部门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重要信息应经分管区领导审查签字;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七)《条例》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乡(街道)、各单位、各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政府以及各乡(街道)、各单位、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相关的乡(街道)、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条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定期对各乡(街道)、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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