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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湖滨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01 17:53     字体: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的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划定湖滨区黄河(三门峡库区)河道管理范围。

  二、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和《黄河三门峡水库调度运用暂行办法》(黄工字〔84〕第17号)第四条第一款水库防洪运用允许最高水位为335米(大沽高程),划定湖滨区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335米高程(大沽高程)以下至山西省省界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省政府批准的三门峡市城市规划范围除外。

  三、管理事项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片林(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放牧、违章垦植、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采淘铁砂;

(六)在堤顶行驶履带机动车和其他硬轮车辆;

(七)设置拦河渔具;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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