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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01 10:55     字体:

《湖滨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1年6月23日,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制定了《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必然要求,对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三政办明电〔2021〕2号)关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的要求,根据区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区司法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方案(审议稿)》,并经2021年6月18日湖滨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23日以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方案》主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三政办明电〔2021〕2号)。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四、适用范围

各乡(街道)、各部门在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并适时调整。

五、适用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六、承诺核查

各乡(街道)、各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乡(街道)、各部门要全力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河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实现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联通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要优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要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乡(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情况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2、加强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题学习培训、座谈研讨,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知识列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办理水平。

3、加强督促检查。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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