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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0 16:15     字体: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和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各自对口的上级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相关的法律法规,借鉴永城市、长垣县、信阳市新县等地的先进做法,起草了《湖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召开了相关部门和涉农乡(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基层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等部门,多次研究讨论。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房管理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明确了规划编制原则和宅基地面积标准、选址要求。
  第三章申请审批,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主体、村民申请、小组讨论、村级审查通过和不通过的情形、乡镇审批、核发证书的流程。
  第四章风貌管控,将风貌管控纳入村规民约,培育特色风貌,编制图册,鼓励聘请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和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章建房管理,明确了村民自建房施工备案、施工图纸、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开工查验、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和建成验收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闲置宅基地利用,引导村民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利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综合执法、村级管理、违规建房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等事项。
  第八章附则,明确办法试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整体性。《办法》以宅基地管理为核心,上延到规划,下延至质量管理,形成规划、审批、建房管理、风貌培育、执法监管等完整的管理体系。
  二是明确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从施工备案、图纸、队伍、材料到开工查验、现场管理、建成验收,形成闭合管理,强化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
  四是明确执法主体。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村民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行为。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四、特别说明
  考虑到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自建房管理的复杂性,特别是便于乡镇和村一级具有可操作性,我们结合省政府[2021]4号文件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主要征求了牵扯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建设局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区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姚风提出了初审意见,认为《湖滨区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区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审核备案。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2.村庄规划方面:由乡镇政府、涉农街道进行,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对于这项工作,必须先行,办法要求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如果没有规划,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就成为一句空话,毫无意义。
  3.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申请面积不超过134㎡(0.2亩);依据是省规定: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我区虽然不属于平原地区,但考虑到属于郊区和人均耕地面积两个条件,确定我区每户宅基地申请面积不超过134㎡(0.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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