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效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湖滨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并起草了《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2023年11月,湖滨区司法局印发了《湖滨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三湖法政办〔2023〕6号),对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6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逐件审查、严格审核,提出了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汇总形成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内容
(一)清理范围
2023年11月30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1.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法设定证明事项的;
2.实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各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的;
3.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4.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工作任务已完成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5.清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应当一并处理的。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结果
《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企业服务工作体系构建企业服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三湖政〔2014〕13号)等4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滨区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三湖政〔2017〕10号)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三湖政〔2014〕15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
四、解读单位
湖滨区司法局法制审核股 0398—2950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