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2年2月11日,河南省政府制定出台《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一条例、一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决策草案的形成程序、决策执行与调整程序、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及相应的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和一条例、一规定的深入施行,有必要制定出台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办法,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制定过程
为扎实做好起草工作,区司法局组织人员在认真总结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基础上,系统学习了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过前期调研,于2023年11月起草了《湖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乡(街道)和区直各单位意见;2023年12月,结合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12月29日起实施。
三、基本原则
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二是坚持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明确各自职责,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程序要求,规范有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三是坚持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性。积极拓宽公众参与途径,通过征集建议,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纳民意,汇集民智、集聚共识,为政府高质量决策提供保障。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章55条,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范围。在《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础上,增加“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城乡建设与管理”两项内容,体现基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际情况;将《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中的“专项规划”,明确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
(二)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管理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化管理,由决策建议主体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要求,经层级审核、民主会商、区长签发等程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明确所有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在网上公开运行,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管理程序,缓解重大行政决策本身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实体法界定上的先天不足。
(三)进一步完善了决策程序。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确保程序落实不落空、条文适用不滥用,实施办法在遵循一条例、一规定基础上,以解决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五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适用上作了细化和补充:公众参与细化了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规范了专家论证的程序,明确了专家论证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明确了风险评估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风险、财政金融风险、舆情风险等;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时限。
(四)突出了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决策事项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五)设置了决策事项中止程序和后评估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明确决策后评估启动的条件和评估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组织后评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