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以来,国务院持续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力度,先后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程序要求和审核要求,明确要求“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依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三门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三政〔2015〕37号),区政府制定《湖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扎实做好起草工作,区司法局组织人员在认真总结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系统学习了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过前期调研,于2023年11月起草了《湖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乡(街道)和区直各单位意见;2023年12月,结合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12月29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46条,从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与审查、监督管理及解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概念、显著特征、认定方式、制定主体以及禁止性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探索提出了“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发文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区政府及其部门的门户网站应当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集中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并实时更新废止、宣布失效等信息。
(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起草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以及备案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应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听取公众意见时,以公开征求意见为原则,不公开征求为例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由起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管理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双重审核”机制,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供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健全“多视角”审核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协助审核,还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突出合法性审核的效力,强调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抄送法制审核机构。
(四)完善备案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加强文件监督的重要方式;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是确保文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调整的重要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二是明确报备对象和备案审查方式,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备案等。备案审查过程中,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协助审查;三是建立健全动态清理制度,形成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清理结果公布以及报送备案制度。
(五)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强调,将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如果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的,备案审查部门可以采取要求限期说明情况、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报请责令限期纠正直至撤销等监督措施,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有权向制定机关或备案审查部门提出书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