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办〔2019〕36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湖办〔2019〕36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区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现将《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组织协调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全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数据共享;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新机制。
第四条 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化、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相关工作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
(二)统筹推进全区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三)负责全区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推进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中介、优流程。
(四)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构建全区实体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相结合的政务服务体制;负责区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区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区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效能监察。
(六)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数字政府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统筹全区电子政务、政府专网及区级政务信息系统及基础设置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全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互联网+应用工程;负责全区云平台中心、大数据中心建设,统筹管理全区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等;负责搭建全区大数据平台,制定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清单,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与综合运用。统筹推进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
(九)负责全区信息化行业和大数据产业管理。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推进网络经济及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业态发展。
(十)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相关政策,负责协调维护全区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承担全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急协调和数字认证等相关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区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统筹全区电子政务和重点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网络、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一)统筹全区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组织推动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研究、开发、应用和对外合作交流;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各乡(街道)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湖滨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有关职责分工。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信息化行业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业态发展;湖滨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电子信息制造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融合发展;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和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会同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调解决工业信息化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湖滨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支持配合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做好与市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对接和对乡(街道)信息化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两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有关职责分工。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电子政务规划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互联网+政务平台搭建、开发应用、维护保障和安全保密工作。其他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门户网站管理、数据维护、电子政务办理等工作。
3.与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推进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中介、优流程。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推动全区权责清单的编制和规范,并指导乡(街道)权责清单管理工作。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第五条 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发展规划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财务、党建、人事、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研究拟订全区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化及大数据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考核体系等;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合同审签及重大投资项目审核;拟订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具体意见;组织拟订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网络等建设标准,以及大数据归集、储存管理、安全管理、开放和共享应用等技术规范与标准;拟订区级政务信息化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指导相关部门拟订信息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传感网络建设规划。
(二)政务服务股(政务服务环境股、大厅管理股、政务改革协调股)。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工作体系、实体政务大厅(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以及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融合,指导乡(街道)、村(社区)两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室)实施规范化管理;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绩效考核、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效能监察,以及区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制定运用大数据评价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承担电子监察工作。
负责协调区政府各部门确定区政务服务大厅进驻事项,指导其优化办事流程、压缩承诺时限、编印办事指南;拟订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设立调整、人员选派、运行机制、服务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督促协调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开展工作;负责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事项代理代办手续的联运协调工作。
负责全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承担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核、管理和调整工作,建立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组织开展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管理,推进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中介、优流程;协调各乡(街道)、各部门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三)大数据管理股(电子政务股、数据资源股、项目管理股、产业发展股)。负责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汇总和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评估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效果;负责全区政务内网、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建设管理,统筹协调全区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筹规划与管理全区电子政务基础网络;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的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区大数据与社会治理、民生服务融合应用,指导推进大数据开发应用及互联网+政务服务、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大数据平台建设管理。
统筹全区数据资源的归集、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协调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规范和开放共享,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政务数据对接、认领和反馈制度,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推进政务信息系统统一信任体系建设;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大数据平台、身份认证平台等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数据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组织全区政务应用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
负责提出全区大数据、信息化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拟订全区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通信业、大数据、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及全区政务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监督,编制区级政务大数据、信息化建设方案,指导区政府部门、乡(街道)政务大数据、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负责按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全区通信业、大数据、信息化等投资项目工作;指导相关部门拟订信息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传感网络建设规划。
负责全区信息化、大数据产业行业管理、安全管理,拟订全区信息化、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信息化、大数据产业发展;负责推进网络经济及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业态发展。负责监测分析全区信息化、大数据产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湖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滨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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