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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办〔2019〕25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17:19     字体:

三湖办〔2019〕25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区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现将《湖滨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湖滨区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滨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湖滨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湖滨区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背街小巷、居民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农村、区管道路、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本管辖区)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活动;协调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管辖区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

(三)负责本管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定本管辖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对本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本管辖区内广场、公共停车场、路灯和景观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管辖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本管辖区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以及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沿街标志的容貌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规范养犬的宣传、教育和调解工作。

(六)负责本管辖区内城市洗车场(点)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管辖区内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

(八)指导各乡(街道)的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对本管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实施行业管理,业务指导。

(九)负责本管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文化(新闻出版)、水务管理、城乡建设领域等行业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本管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本管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本管辖区内市政公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本管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污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噪声污染、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本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店(市场)外无照经营、无照流动商贩经营行为,擅自设置张贴户外广告行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6.本管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摆摊、堆物或者其他妨碍交通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的行政处罚权。

7.本管辖区内文化(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在店外经营出版物、音像制品行为,以及在街道、广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举办文化营业性演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本管辖区内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9.本管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湖滨区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调承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任免奖惩、年度考核、工资调整、福利津贴审核等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的申报;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工程项目预算、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年度决算工作;负责局财务收支、政府采购业务的指导、审核、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本管辖区城市管理有关规费征收的监督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和贯彻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法规宣传股。负责起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本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审核、听证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负责向法院申请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负责系统内综治、依法治区、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组织行业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等培训工作;负责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相关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和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宣传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内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市容秩序管理股(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制定本管辖区内城市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规范;组织全区性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市容秩序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收集市容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综合整改意见,并跟踪协调落实;负责本管辖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本管辖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规范养犬的宣传、教育和调解工作;负责本管辖区园林绿化、绿地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园林城市创建;负责本管辖区沿街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外部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的容貌管理;负责组织对本管辖区违法违规设置以及影响城市形象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的管理和整治工作;负责本管辖区路灯亮化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局执法人员应急指挥调动;负责本管辖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处置工作。

(四)环境卫生管理股。负责本管辖区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管辖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移交等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环卫设施和环卫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管辖区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固体废弃物处置实施全程监管;负责编制环境卫生规费的征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执法监督股。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与办理件的审核反馈工作;负责本管辖区投诉件督办反馈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考评,指导各乡(街道)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考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案件组织督查工作;负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查处纠正,对城市管理执法中违章违纪问题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建议、意见;负责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湖滨区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湖滨区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滨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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