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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办〔2019〕22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17:18     字体:

三湖办〔2019〕22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区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现将《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有关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全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区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定全区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定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区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用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乡科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部分区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问题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湖滨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湖滨区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关于医疗保障的职责分工。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滨区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制定局机关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

(二)就业促进办(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农民工工作股)。负责拟订区统筹城乡就业规划、计划和政策,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拟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来区工作管理等政策,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负责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区直单位人员调配、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负责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区劳务协作、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

(三)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定全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和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拟定全区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对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参与人才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的拟订工作。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负责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贯彻实施博士后与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政策。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拟订并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人事管理备案事宜。

(六)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股。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审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等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贯彻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制度及其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死亡期间的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离退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七)社会保险股。统筹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指导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 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失业保险与养老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拟订全区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相关社会保险统计工作。

(八)调解仲裁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基础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依法协调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九)劳动保障监察股。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区有重大影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滨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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