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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办〔2019〕23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17:20     字体:

三湖办〔2019〕23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区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现将《湖滨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湖滨区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滨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条  湖滨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承担全区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相关的报批和保护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及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贯彻执行和解释等工作;负责组织区域城镇、村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工作;牵头负责和协调编制各乡(街道)的村镇规划,负责湖滨机电制造园区、湖滨特色商业区等重点区和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申报和实施工作;负责湖滨机电制造业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技术审核,负责审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空间发展规划;承担对历史文化名乡(街道)、名村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地质物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负责全区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八)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三门峡市湖滨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指导实施。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三)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产业工作,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区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拨付我区的资金、市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省级、市级、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八)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二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湖滨区农业农村局的责任分工。湖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湖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与湖滨区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湖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湖滨区应急管理局,以湖滨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湖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五条  湖滨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区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及执法监察股(信访办公室)。拟订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有关立法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综合治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事项和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和12336热线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业务培训;承担对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国土空间规划股。拟定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及成果管理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及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贯彻执行和解释等工作;负责组织区域城镇、村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工作;牵头负责和协调编制各乡(街道)的村镇规划,负责湖滨机电制造园区、湖滨特色商业区等重点区和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申报和实施工作;负责湖滨机电制造业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技术审核,负责审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空间发展规划;承担对历史文化名乡(街道)、名村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四)耕地保护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拟订并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定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管理工作;拟定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及拟定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区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出让用地和划拨土地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拟定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地质勘查及矿业权管理股。拟订全区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区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的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区地质灾害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配合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拟订全区矿产资源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七)生态建设修复股(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承担湖滨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指导草原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

(八)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湿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管理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九)林政管理及灾害预防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区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全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防火法规、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湖滨区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湖滨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滨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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