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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办〔2019〕19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17:17     字体:

三湖办〔2019〕19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区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现将《湖滨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湖滨区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滨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湖滨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区民政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依法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统筹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四)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内的地名上报和县级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

(五)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六)组织、协调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承办与接壤县(市、区)边界的界线管理和维护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承办全区(包括市区)的婚姻登记工作。

(九)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制订城乡特困人员、城乡社会困难户等符合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一)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二)拟订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

(十三)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社会福利工作,制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

(十六)负责全区(包括市区)儿童收养登记;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归口领导和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湖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湖滨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湖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五条  湖滨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和起草民政工作的规定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接待、后勤、宣传、档案、信访、计生、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二)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股。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做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统筹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贯彻执行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全区行政区划总体布局;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地名更名、命名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执行《湖滨区殡葬改革实施办法》;推行殡葬改革,在火化区推行火化,禁止乱埋滥葬;承办全区(包括市区)的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俗改革;制订婚姻管理地方性规章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婚姻法》;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贯彻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实施办法;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和程序;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对象的管理、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项目所涉及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巩固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四)基层政权股。协调指导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和城市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五)社会福利股。指导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工作;拟订老年人、孤儿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包括市区)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湖滨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湖滨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滨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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