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主城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三门峡市主城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3〕137号)要求,为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主城区(湖滨城区、开发区、商务中心区)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现状,特制定主城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主城区各级教育部门要履行相关责任,确保所辖学校招生工作合法合规、平稳有序。
(二)坚持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划分区域招生,保障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含可以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
(三)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分批招生原则。各学校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在划分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长期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四)坚持公办为主、统筹协调原则。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五)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各自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学校依规制定招生简章,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时间及对象
(一)招生时间。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至8月25日,其中:民办学校8月20日至8月21日,公办学校8月22日至25日。
(二)招生对象。小学新生招生对象为主城区有固定住所,且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包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初中新生招生对象为已完成小学教育的适龄少年。
三、招生批次及条件
(一)主城区公办小学招生批次及条件
1.第一批次招生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有主城区户口,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实际居住。
(2)有主城区户口,适龄儿童与监护人在主城区唯一居住地是学校区域内直系祖辈房产,三代同户籍同居住(儿童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
(3)学校区域内符合《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公安英模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华侨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等;符合市委、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
2.第二批次招生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无主城区户口,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实际居住。
(2)有主城区户口,适龄儿童与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的居住地是其直系祖辈房产,三代同户籍(非儿童与监护人唯一居住地,儿童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
3.第三批次招生条件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主城区长期居住。
(二)主城区公办初中招生批次及条件
1.第一批次招生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有主城区户口,其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实际居住。
(2)有主城区户口,与监护人在主城区唯一居住地是其直系祖辈房产且同户籍同居住(儿童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
(3)无主城区户口,其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实际居住。
(4)学校区域内符合《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公安英模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华侨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等;符合市委、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
2.第二批次招生条件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主城区长期居住。
(三)主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条件
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不得跨县(市、区)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四、报名材料
(一)居住证明
1.房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等相关证明。
2.无房证明:儿童、少年与监护人在主城区的唯一居住地是祖辈房产的出具有效的无房证明,同时应出具祖辈房产证明。
(二)户籍证明
户口本、身份证(监护人)。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
1.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2.监护人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务工合同或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
3.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
(四)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公安英模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华侨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等;符合市委、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要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
(五)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和小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册。
五、招生流程
(一)主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实行网上预约登记、现场初认资格、系统预录信息、部门审验证件、公布招生结果的招生办法。
1.学校提前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对象、招生区域、招生计划、报名时间、报名流程、招生办法和所需携带材料等)。
2.网上预约登记。8月20日8:00-21日12:00,家长登陆线上三门峡手机APP,根据学校招生区域、实际居住地、户籍信息等选择符合报名条件的学校、招生批次,登记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预报名学校、联系电话等信息,每名学生只能登记一所学校,学生家长要根据学校招生区域和本人实际居住地、户籍信息等如实选择学校、批次,登记信息。
3.现场资格审核。为确保家长不排长队、不久等,学校根据错峰招生工作要求,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分批通知已网上预约登记的学生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小学每半天通知到校学生家长原则上不超过80人,初中每半天通知到校学生家长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学生报名只能到校1名监护人。
4.网上招生录取。监护人在学校现场资格初审通过后登录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录入信息。学校需要到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审验证件的,由学校提出审验要求,市教育局予以协调;学校公布相应批次招生名单(含学生姓名、监护人姓名、户口地址、房产地址等)和空余学位;监护人可上网或到校查询招生结果。空余学位不能满足下个批次报名需求的学校,要依据招生简章制定本校具体的招生办法,做到平稳有序招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所有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未入学确需在主城区就读的,可到各级教育部门申请到有学位的学校就读,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主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不得跨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学校招生采用直接注册入学的方式进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招生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到公办学校报名,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主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区域免试划片入学。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学校要落实工作要求、人员职责和监管责任,依据本校实际制定招生方案。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招生方案于2023年8月17日17:00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区属学校由湖滨区教体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二)规范招生。认真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要求,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新增大班额,招生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招生计划招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不能委托任何培训机构推荐选拔生源、采用任何形式的考试选拔生源,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快慢班等。
(三)完善学籍。湖滨区教体局和各学校要通过省教育厅开发的网上培训平台(网址:ywzs.jyt.henan.gov.cn/),认真完成招生和学籍管理培训学习任务,及时做好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工作,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严禁出现小学毕业生未被录取现象。
(四)积极宣传。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招生简章,通过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家长宣传政策和相关要求。要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五)做好服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各学校要及时组织本校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主城区及本校招生政策,切实做到咨询有答复,答复有依据。
(六)加强监督。学校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等组成监督组,确保招生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平稳、有序。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
(七)落实责任。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彻底杜绝大班额现象。各学校校长要签订《三门峡市主城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承诺书》(附件5),市直各学校随本学校招生方案一并报基教科审核备案。市教育局将加大招生工作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规招生行为,特别是审验环节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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