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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7 18:34     字体: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16〕204号)的相关要求,规范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水利部依法依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的原则,做到阳光监管、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以下简称建设司)、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牵头,相关司局和单位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建设司和政法司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建设司负责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建安中心负责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抽查事项清单报政法司和建设司审定后,由水利部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每年年初建安中心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经建设司和政法司审定后,由水利部向社会公开。建安中心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第九条建设司负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

(一)以有序推动重点水利工程顺利实施、狠抓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提档升级、积极引导水利建设市场良性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防范化解水利建设项目和市场重大风险隐患为目标,围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重点工作,满足对水利建设市场重要领域和重要主体强监管工作需求,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取分批抽查方式,从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

(二)按省级行政区域、资质等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三年内实现省级行政区域、资质等级、专业类别全覆盖;

(三)避免短期内多次对同一单位进行检查;

(四)对抽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域,可以适度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可作为重点抽查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问题较多、信用较差的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指定检查。

第十条检查对象确定后,建安中心按照抽查工作方案要求和双随机、一公开人员选取的有关规定,从水利部或直属单位相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中选取执法人员,分别从检查人员名录库组长类别和专家类别中随机抽取组长和专家,报政法司和建设司审定:

(一)根据抽查内容、专业类别,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检查组由3至7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抽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检查组成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存在以下情形,应予回避:

1.本人曾工作过的单位;

2.本人在其中兼职的单位;

3.本人曾管辖过的单位;

4.与本人或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

5.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四)检查人员无法参加检查时,应采取递补抽取方式随机抽取递补。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复核和项目现场检查等2个方面。根据具体情况,每家监理单位选取1至2个监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

第十二条对甲级质量检测单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复核、检测行为、现场检测能力核验等3个方面,检查内容详见附表2。

第四章 抽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抽查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等。检查组应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采取复印、录音、摄像(影)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完成时,应要求检查对象在抽查记录表(附表3和附表4)和检查问题确认单(附表5和附表6)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及时提交抽查记录表、问题确认单和取证材料,建安中心按批次编写抽查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建安中心起草公开文件,建设司负责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政法司负责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政法司和建设司会签,报请部领导同意,将查处结果在水利部官网、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查处结果公开期满后,水利部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处理或处罚通知书。

第十九条抽查检查结果按规定记入被查单位诚信档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五章 职 责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检查对象、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检查对象与抽查事项相关文件、合同等资料;

(三)进入检查对象相关场所进行查验、询问等;

(四)向水利部反映抽查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三)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检查对象情况,认真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四)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保守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检查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抽查提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三)发现检查人员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水利部反映。

第二十三条检查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协助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按抽查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抽查工作所需的文件、合同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三)对检查组提出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查工作,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执法检查成果存在严重错误的;

(二)与检查对象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检查工作纪律的;

(五)违规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和检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七)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检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或者打击报复检查人员;

(二)拖延或拒不提供与有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开展监理或检测工作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者提供假情况、假证词;

(三)可能影响检查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检查对象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信息,尽可能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

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方案

第一条根据水利部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为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抽查工作公开透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人员的管理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组建、使用、维护、更新活动。

第三条执法检查人员分为执法人员和专家。

执法人员来自水利部和直属单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专家从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单位选取。专家专业包括水利建设监理专业和水利质量检测专业。组长身份的专家入库时单独标注,分类管理。

第四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以下简称建设司)和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和监督管理,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承担具体工作。主要工作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执法检查人员的入库申请;

(三)统一组建、使用、维护、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五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法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专家应从事水利工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专家应该具有水利工程监理或检测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专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条执法人员申请入库程序:

由建设司和政法司组织,执法人员填写《水利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人员入库申请表》(见附表1),经政法司和建设司认定后入库。

第七条专家申请入库程序:

专家经本单位推荐,填写《水利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专家入库申请表》(见附表2),选择申请专业(可同时申请监理和检测专业),连同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提交建安中心初审,经建设司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专业、职称等个人信息变更的,由本人告知建安中心进行信息更新。

政法司和建设司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检查对象、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检查对象与抽查事项相关文件、合同等资料;

(三)进入检查对象相关场所进行查验、询问等;

(四)向水利部反映抽查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三)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检查对象情况,认真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四)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保守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查工作,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抽查成果存在严重错误的;

(二)与抽查对象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对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抽查工作纪律的;

(五)违规干预抽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和抽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七)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抽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法司核实后将取消入库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抽查活动或中途退出抽查活动;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收受抽查对象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保守抽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执法检查专家的,注销其相关信息: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抽查工作的;

(二)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抽查活动的;

(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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