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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政〔2017〕13号 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05 10:30     字体:

三湖政〔2017〕13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坚决守住耕地数量、质量双重红线,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政〔2017〕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责任

(一)充分认识耕地保护重要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耕地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尤为重视,将其作为治国理政重大任务进行部署;《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政〔2017〕20号)对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规范和明确要求;我区地处豫西山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相对较少,耕地质量和保护条件差异较大,现有基本农田保护率过高,耕地保护难度较大。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业现代化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性建设等工作推进,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矛盾不断加大,耕地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区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将保护耕地工作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

)构建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各乡(涉农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开发及土地整治等各项工作负总责。各乡(涉农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积极落实保护耕地共同责任。区国土资源局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区农牧局要做好耕地地力管理工作,加强耕地地力提升、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严格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区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涉土资金,重点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积极组织开展由环保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畜牧、卫生计生等部门参与的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和反馈本地耕地环境状况。国土资源、农牧、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主动探索对受污染耕地的修复治理。区统计局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区审计局要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区监察局要监督检查各乡(涉农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情况,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进行追责。发改、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和水利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

二、强化规划管控,严格计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导向作用。以保护耕地为核心,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应保护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目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的一定时期内,除涉及科学发展载体、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外,一般不再审批局部调整。坚决杜绝建设项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乡(涉农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或修订与土地相关规划时,要首先考虑保护耕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规划的要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

)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耕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分配机制,对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落实不到位、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突出的乡(涉农街道)相应减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三、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全面落实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要按照国家、省、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认真划定我区的永久基本农田,尤其是城市区周边和交通沿线,按照由近及远将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建立保护图表册,纳入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统一监管。

)重大项目必须依法依规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及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现状的项目,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将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占用耕地也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复垦后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四、坚持占补平衡,确保占优补优

)认真履行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占用耕地单位必须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原则,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

)严格补充补划方案审查把关。区国土资源局要把落实占补平衡作为建设用地报批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项目用地预审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并对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作出安排;建设用地报批时,要严格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否则不予报批。

)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措施。在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和资金投资额度,有序推进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培肥补充耕地土壤,满足各项建设对补充耕地的合理需求。要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工作,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推广深耕深松技术,构建合理耕作层,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资源利用率。采取地力定向培育、强化土壤投入品监管、有效管理污肥污水施用等措施,预防和消除土壤污染,建立完善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探索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

五、加强土地整治,惠及农村农民

)高度重视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各乡(涉农街道)要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体系,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结合国家、省实施的土地整治工程,积极有序实施规模相当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规划设计的建设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新建成的高质量耕地,及时纳入基本农田进行管理。

十一切实抓好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统筹管理,确保按期完工、交付使用、发挥效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严禁资金挪用、滞留和闲置。对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逾期不能竣工验收、发挥效益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以及财经纪律的,要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做好已竣工项目的移交、管护工作,防止建成设施损毁、丢失和遭到破坏;各乡(涉农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组干部要积极引导农民进行种植业生产,防止出现土地撂荒或被建设占用。区国土资源局要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结果在全区进行通报。

六、鼓励综合开发,促进节约集约

十二)充分利用存量闲置空闲土地。各类建设项目选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经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努力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建设项目,选址时要远离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在保障发展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对空闲土地,要不断提高征地率、供地率和利用率,推进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利用,鼓励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的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加大对耕地、未利用地、闲置宅基地、其它集体建设用地及工矿废弃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工作,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同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缓解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

十三)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大农村空闲地、荒坡地以及低效利用地的清理盘活力度;按时完成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闲置宅基地进行清理处置,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实现增加耕地、节约用地、优化布局的目标。

十四)坚决避免出现新增空闲土地。坚持以用为先,积极稳妥,有序消化,依法清理,源头预防的原则,加强对城镇空闲土地的摸底排查、综合治理,在消化存量的同时,完善制度政策,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格控制新增空闲土地,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有机统一。

七、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土地监管

十五)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认真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机制的意见》(豫办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坚持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的协同联动机制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机制,持续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占地尤其是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八、严格目标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十六)严格执行落实考核考评机制。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坚持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认真做好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不断强化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十七)严格落实督查问责奖惩举措。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10%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对乡(涉农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15%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所在乡(涉农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区政府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乡(涉农街道)予以通报表彰。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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