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创业 > 正文

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03 11:22    
      一、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享受职业咨询、职业介绍;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3、积极参加职业介绍;
  4、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常住地户籍的,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程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中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由社区服务平台直接办理失业登记;需由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办理的,社区服务平台出具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办理地点(方式):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大厅7号8号窗口。
  七、办理结果告知方式:一次性告知。
  八、咨询电话:0398--2953110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