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工作制度
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上级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级统计调查,针对本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级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本级统计资料,管理本级的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乡镇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统计对外交流。
七、组织并指导本乡镇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
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一、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二、国家制定的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统计分析:
一、要在准确掌握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定期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
二、统计人员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实际,进行各种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代统计理论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是。须由主管领导或综合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核定。
二、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三、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或盖章,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四、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表彰奖励:
一、为确保统计任务及时、准确地完成,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影响统计任务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将请求县级政府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将请求县纪检部门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违反《统计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侵犯统计人员行使权利,擅自发布统计数据违反保密制度等,将请求县统政府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