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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发布日期:2023-11-13 19:44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权限内)业务的办理

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办理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 2.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审批时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详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用房产权证明为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另附)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9、《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12、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1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14、同时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放射诊疗协议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审批结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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