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
第五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形势,会同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拟制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发展规划,部署指导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省军区系统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拟制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具体办法,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对没有条件入部队或者地方公办幼儿园的军人子女,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前款规定降分录取的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十二条 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办园办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军队共同负担。军队开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子女学校,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达标验收和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食宿站(点)所依托的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在设臵寄宿制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