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三门峡挚爱之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涧河街道崤山路东段三门峡日报社西50米19号商铺 三门峡挚爱之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爱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9NA1M60U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违法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23-07-14);2、现场拍摄照片三张(2023-07-14);3、《询问笔录(杨川川)》(2023-07-14);4、《询问笔录(骆宁)》(2023-07-14);5、贺爱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杨川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三门峡挚爱之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8、三门峡挚爱之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9、骆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授权委托书一份 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5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崤支中心广场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