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布丁旅馆
地 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嘉亿城市广场4号楼6层613室 三门峡市湖滨区布丁旅馆
法定代表人:刘琼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02MA9K6ABA3P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1、三门峡市湖滨区布丁旅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2、三门峡市湖滨区布丁旅馆经营者刘琼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受托人张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5、三门峡市湖滨区布丁旅馆房间1419、1422和1423、1413和141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6、《现场笔录》(2022-06-24)1份:7、《询问笔录(张洋)》(2022-06-30)1份;8、《询问笔录(闫文哲)》(2022-06-29)1份;9、从业人员闫文哲身份证、健康检查项目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10、三门峡市湖滨区布丁旅馆2022年1月18日、2月9日至11日、3月8日至9日、5月3日至5日、6月15日至17日、6月22日旅客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11、现场照片5张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55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崤支中心广场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