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三门峡市湖滨区医院
地 址:三门峡市陕州路南段 三门峡市湖滨区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向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02749247793U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你单位违反医疗机构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以上违法事实有: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三门峡市湖滨区医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与湖滨区卫生计生委合作办院具体实施协议》复印件;7、《三级医师查房制度》;8、《现场笔录》;9、《询问笔录》;10、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及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3、病历复印件;14、现场照片4张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决定予以警告、罚款388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中国农业银行崤支中心广场分理处账号:16192301040002131 地址:六峰路中段。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湖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