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 国务院 2008-05-12 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服务对象
个人。
三、适用范围
1.涉及的内容: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2.适用对象说明:护理工作突出的护士。
四、约束条件
受理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
五、提交资料
护士先进工作事迹材料(申请人自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