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及其他服务 > 正文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09:3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