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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09:00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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