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湖滨
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政民互动
国务院信息
湖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首页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医疗卫生
政策及其他服务
行政许可类事项
行政处罚类事项
行政强制类事项
行政给付类事项
行政确认事项
行政奖励类事项
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其他
首页
>
政策及其他服务
> 正文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09:3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打印
上一条: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下一条: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