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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09:2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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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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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