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处罚基准:警告,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