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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1:12    

事项名称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法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 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下且不超过 1.5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下且不超过 5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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