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法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 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下且不超过 1.5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下且不超过 5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