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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5:27    

事项名称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处罚基准:警告,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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