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 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 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上 2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对单位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元以上 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立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对单位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