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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4:35    

事项名称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上 5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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