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上 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