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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1:30    

事项名称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 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上 3立方米以下的; 或污染面积 10平方米以上 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 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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