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 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上 3立方米以下的; 或污染面积 10平方米以上 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 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