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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1:27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 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1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上 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4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 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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