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处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上 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5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警告,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