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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1:21    

事项名称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 1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 0.5立方米以下、 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0.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 1立方米以上 2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 0.5 立方米以上 1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0.1立方米以上 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6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 2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 1立方米以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 8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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