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湖滨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滨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湖滨区城市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湖滨区城市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湖滨区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提出的时效,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