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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恶意欠薪+跑路藏匿?判刑+罚金!

发布日期:2023-09-19 16:55    

近日

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审理的

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引发关注

2018年7月

刘某成立某卫浴洁具销售公司

雇佣王某等人为其工作

公司经营期间

刘某多次以效益不好为由

推迟工资发放

后更是连续数月

拖欠王某等人工资达16万元

王某等人欲找刘某讨回薪资

多次电话联系均未成功

后经打听才得知刘某已离开当地

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王某等人遂向当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2021年4月7日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

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公示

但刘某仍未在限期内

支付欠王某等人的薪资

案发后

公诉机关以刘某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刘某

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刘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

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取得王某等人的谅解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其到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刘某的

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

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

法院判决刘某拘役六个月

缓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五千元

 

 

 

付涛 邓州市法院 

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获得劳动报酬

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

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本案中刘某

以公司经营效益不好为由

恶意拖欠、拒不支付

王某等人的劳动报酬

实质上是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

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

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

来获取经营利润

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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