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身份不是你的“保护伞”!
不懂法律不是借口!
不会因此逃避法律的严惩!
近日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了2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案情一:凌晨,小李(16岁,化名)和小王(16岁,化名)因手头没钱,就打起了电动车的歪心思,二人趁着夜色溜到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寻找目标并实施盗窃,后二人将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并换锁、配钥匙后销赃。经鉴定,电动自行车价值6000余元。
案情二:小张(16岁,化名)在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昆明市区开车闲逛,后又到酒吧饮酒,在驾驶车辆回家的途中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小王体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液酒精浓度20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未成年人小李、小王已满16周岁,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均因未达16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未予刑事处罚,然而二人屡教不改。经审查,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公诉。
未成年人小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00mg/100ml。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没有经济来源又容易受到物质诱惑,贪图享乐,同时法律意识淡薄是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主要原因。但法律是公平的,不会因为年龄而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逾越法律红线终将受到惩罚。
年满16周岁对所有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身份不是“保护伞”。
未成年人因生活阅历较浅、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社会的不良风气以及不良朋辈影响,净化朋友圈,结交良师益友,方能远离违法犯罪。
家庭监护不力、监护不当是未成年人越轨实施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父母应当履行好监护人的首要责任。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多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多一些耐心和引导,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及时纠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防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