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户籍管理 > 正文

变更姓名

发布日期:2023-11-17 16:09    

一、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2、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3、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

三、办理流程

1、对14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2、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户政窗口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3、对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首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核实该人不属于被执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

14周岁以下变更当场办结,14周岁以上变更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