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户籍管理 > 正文

变更民族成份

发布日期:2023-11-17 16:01    

一、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四、所需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意见书》;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打印